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劳社部发《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 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排除法)和 《目录》(准入法)进行管理。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 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今后,随着医疗诊治手段 的更新,管理方法的完善,将逐渐采用准入法,用《诊疗项目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 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 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全省各统筹地区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 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不 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 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 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诊疗项目费用 额的10%至30%的范围内。各地对不同的参保对象、不同的诊疗项目,可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第七条 对未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项目(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集资购进的大型医疗 设备),定点医疗机构超出登记的科目范围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开展的高、新、疑 难诊疗项目,以及经质量监测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如不合格的二手设备),不得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 凡因病情需要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严格审核手续。各 统筹地区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管理审核办法。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 理;医务人员要按照临床诊疗规定开展医疗服务,严格把握适应症,合理检查,按照规定标 准收费。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省和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 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医疗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 制的票据,凡不使用财税部门监制认可的票据,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